“某地即将举办音乐节,现在招募志愿者,有机会观看演出……”随着演艺市场的繁荣复苏,不少以大学生为主的群体,通过报名成为“志愿者”,获得免费观看演出机会。在一些文艺类网络社群里,也时常能够看到“志愿者”招募贴。演出活动招募“志愿者”,既满足了收入有限的年轻人观看演出、近距离接触偶像的愿望,也解决了主办方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,似乎是一种双赢。
然而,据央视网报道,所谓的“志愿服务”,可能只是第三方公司“套路”年轻人的一个幌子。比如,有的组织者并没有安排承诺的轮班,让“志愿者”看演出的愿望落空;有的“志愿者”能获得补贴或报酬,有的“志愿者”却连餐食都过于简单,甚至遭遇组织方严苛对待。
《志愿服务条例》对志愿服务的定义是: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、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。按照以上定义,一个法律认可的“志愿者”,首先是不通过服务取得报酬,其次是所承担的任务属于公益服务。
如此看来,一些商业演出活动招募的临时工作人员,恐怕担不起“志愿者”的称呼。众所周知,商业演出的主办方以营利为目的,很难说得上是公益服务。至于参与者从演出中收取报酬,哪怕只是小额补贴,也违背了志愿者精神,不能用“志愿者”身份自居。
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,商业演出的“志愿者”和组织者实质上形成了雇佣关系。区分公益性质的志愿者和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者,对于发展志愿服务事业,保障有关人员的权益,具有重要意义。
无私奉献是志愿者精神的核心。志愿者报名从事志愿服务,并不是冲着哪种类型的回馈,而是出于对服务他人、推动社会进步的热心。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的场馆内外,我们时常看到志愿者顶着烈日、冒着风雪,任劳任怨为观众和运动员提供各项服务,不追求任何物质回报,更不会有志愿者随意脱离岗位观看比赛。
音乐节、演唱会等商业演出招募“志愿者”,即使不涉及金钱往来,双方也心照不宣地存在某种交换的默契——组织者提供观看演出的机会,所谓“志愿者”承担相应工作职责。换言之,无论是雇佣方,还是受雇方,双方达成的雇佣关系都不是无偿的,更不是无私的。
类似义工旅行、音乐节短工之类的机会,为年轻人满足个人爱好、接触社会、实现个人成长创造了条件。但是,既然明确为兼职雇佣关系,就应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。组织者在招募和使用相关人员时,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约定,严格履行补贴、餐食、工作时长、观看演出的机会等承诺。
据报道,有的演出主办方要求大学生支付押金,有的还拿身份证、学生证、个人财物作为抵押,有的“招募方”甚至还要求缴纳工作培训费用,这些“套路”已涉嫌违法。类似兼职工作不属于志愿服务,组织者提供的“志愿证明”是否有效,恐怕也要打上一个问号。
当然,对于提供劳动服务的大学生来说,也不要任性而为,随意违反活动规则或擅自脱岗。要明白的是,既然从事的是一份兼职工作,就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,如此,当自己需要伸张权利之时也更有底气。
厚植志愿文化基础,完善志愿者制度,需要全社会的努力。随意打着招募“志愿者”的旗号开展活动,既玷污了志愿者精神,也埋下了侵蚀劳动者权益的隐患。对此,有关活动的组织方、监管方还应规范措辞,依法依规招用工作人员,避免商业活动对志愿服务事业的不正当干扰。(王钟的)